业务专长
合同纠纷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 1、代位权、撤销权纠纷 2、买卖合同纠纷 3、租赁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 5、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6、承揽合同纠纷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纠纷 10、仓储合同纠纷 11、委托合同纠纷 12、行纪合同纠纷 13、赠予合同纠纷 14、保险合同纠纷 15、其他无名合同纠纷(如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1、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把控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参与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工作,草拟、审查、修改合同; 3、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房产纠纷
一、房屋买卖、铺面租赁、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一审、二审案件代理;二、审查、修改、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 和抵押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三、房屋抵押、查封、共有、出租等权利瑕疵调查; 四、农村宅基地赠与合同及律师见证。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我们的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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